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拾得遺失物的法律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314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李某在撿到現金後立刻報警,並將現金交給了警方,他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失主的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失主聲稱自己丟失的現金少了500張,那麼他就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然而,在本案中,失主僅僅提供了一段在銀行取錢的監控錄像作為證據。
這段錄像雖然能夠證明失主確實取了一筆錢,但卻無法證明這筆錢在遺失後的具體數額以及李某是否私藏了部分現金。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失主提供的證據不成立,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